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面包车沿隆化县下韩线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3时许至隆化县下韩线137KM+200M路段时,与行人尹某某相撞,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法医学检验报告;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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