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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街**号,住户籍地。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照号为冀A*****的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辛集市木邱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张口村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武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赔偿款2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注销证明、送达回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授权委托书、户籍关系证明、户籍证明信、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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