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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6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住户籍地,务农,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经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T6****号小型客车,沿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冀衡路由西向东超速(此路段限速时速为:40km/h,经鉴定:冀T6****号小型客车时速约为:93km/h)行驶至孙口村村口时,与沿冀衡路同向行驶至此准备向北横穿过冀衡路的任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被撞后,任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又与沿冀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闫某某驾驶的冀TB****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任某某当场死亡及电动二轮车乘车人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冀TF****号小型客车沿冀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又与倒地死亡的电动二轮车驾驶人任某某的尸体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现场勘察及认定,此事故为:一个现场,两起交通事故,王某某负第一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俊芝

检察员助理:秦子萌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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