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FG****/冀F****重型半挂车,沿保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安县***镇***村道口时,与顺行骑电动自行车的陈某某发生碰撞,致使陈某某受伤,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痕迹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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