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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镇**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安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7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沿着保衡公路有南向北行驶至44公里600米处时与公路西侧排水沟挡墙相撞,造成王某甲、梁某某、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和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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