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78********,汉族,高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B9****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林荫路幸福道口北侧时,与同向张某某驾驶的冀B2****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128.2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两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倩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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