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任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任县**镇**村**号,现住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任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EUM1**小型轿车沿隆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12公里229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吴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耿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耿某某、王某某受伤,各方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耿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截图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与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群岭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