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乡**村,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凌晨2时5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东某某城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及被害人马某某(系李某某电动车乘车人)受伤,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肢体出现明显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被评定为重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3.96mg/100ml。经东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伤残评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负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2019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场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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