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PZD971轻型普通客车,沿沈丘县人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沈丘县志远中学门口路段时,撞到行人刘某某、姜某某。后刘某某、姜某某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杜超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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