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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PZD971轻型普通客车,沿沈丘县人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沈丘县志远中学门口路段时,撞到行人刘某某、姜某某。后刘某某、姜某某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超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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