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大学**学院**,住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9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苏MW****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公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南园区中桥村十组路段时,因其夜间驾驶机动车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情况操作不当,导致其车前部追尾撞击丁某某驾驶的苏MF30****号电动自行车,致丁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凌积中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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