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号(户籍地为山东省巨野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5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沪F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A****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自上海市出发途径本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创新路苏州迅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疏于观察,越过机非分隔实线驶入非机动车道内,撞击同向被害人程某甲驾驶的无牌照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程某甲倒地后被车辆碾压,被害人程某甲当场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保险赔偿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收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程某乙、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6.道路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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