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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4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花园**区**幢**号门**室(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00年11月被溧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3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09时28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2****小型普通客车沿溧阳市濑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溧阳濑江

路濑江花园二区北门处时,遇前方徐某甲使用电动室外型轮椅车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苏D2****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电动轮椅车的左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甲死亡,两车受损。2020年07月22日,溧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本起道路交道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花园**区**幢**号门**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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