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村**组**号,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大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1时47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AG****号小型轿车沿林集镇袁庄渡口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袁庄七组004号电线杆路段处时,因观察疏忽,撞倒行人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受伤。唐某某经淮安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5日8时38分死亡。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寿祥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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