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乡**社区**楼**)。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17时44分许,驾驶皖S****9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周庄镇光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门路路口时,车辆前部撞到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行人曹某某,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女,1950年生)受伤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人民币507000元之外,个人另外补偿对方人民币9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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