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98********,汉族,中专文化,张家港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公寓**楼**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19时43分许,驾驶苏E****H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阴市**镇**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车辆左前侧撞到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行人张某某、乔某某,造成张某某、乔某某跌地受伤,张某某跌入路左后又被沿**路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陈某某驾驶的苏B****9小型轿车中部左侧碰撞、车底盘挤压,张某某经120急救人员当场诊断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和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表、接处警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古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和制作的监控录像和执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晗
代理检察员:缪佳薇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公寓**楼**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