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鲁DN****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沿新沂市高流镇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幸福小区北侧地段,遇行人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甲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5月14日,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甲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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