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6********,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阜宁县**花苑**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7时32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F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苏F****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老225省道(洋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斜港桥南200M路段时,遇被害人周某某(男,身份证号3206231944********)驾驶苏F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2019年11月28日,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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