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楼**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吴某某,男,49岁(已死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CF****号小型轿车,沿丰县208首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3公里450米处,撞击前方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鲁H7****号三轮汽车尾部,致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打电话给其妻子邓某某(另案处理),其离开事故现场。邓某某到达事故现场后顶替王某某,承认驾车撞人。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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