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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富安镇******号。告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时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苏F****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J***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东台市富安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购物中心门前丁字路口,在实施左拐弯时,与驾驶电动二轮车,沿东台市富安镇**路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相撞,致朱某某当场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110和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已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富安镇**村**组**号的住所;(151****546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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