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73********,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滕州市**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滕州市**办事处**新区**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山亭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毛某某驾驶的未悬挂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毛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事故成因分析,王某某应承担该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家属毛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昊
检察官助理:崔继文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内。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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