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开发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时,该车前部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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