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凌晨1时40分左右,被害人陈某某驾驶浙A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载快递从贵阳出发驶往杭州,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室后面的休息室休息。6时30分左右,换王某某驾驶车辆,陈某某休息。王某某驾驶车辆行至娄新高速公路96km处下新化收费站砸道时,车辆碰撞匝道内左侧护栏后左侧翻,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新化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810389****)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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