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交通肇事后逃逸,2019年12月2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冀RW****小型轿车,沿文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安县左各庄镇小广场路段时,与陈某某的路边小吃车、张某甲的电动自行车及小吃车周围的陈某某、蒋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发生碰撞,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又与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R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蒋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受伤和王某某、何某某车辆、陈某某的小吃车及物品、张某甲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等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接报警赶赴现场的民警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后民警在勘验现场并准备抽取王某某血样时,王某某脱逃。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蒋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4.民警执法录像光盘;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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