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7〕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汉族,初中, 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KS*****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石某某,沿大海沟通村路驶往中寨镇方向,7时30分许,行驶至大海沟通村路3KM+600M(中寨镇桑元村大河坝)路段处时,车辆侧翻后掉入西侧坎下河道中,造成乘坐人石某某死亡、驾驶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文公交认字[2017]第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母绘新
2017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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