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小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4****号牌“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从龙泉方向往华阳方向行驶,被害人唐某某骑行无号牌哈罗共享自行车(编号: 7690813396)沿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从龙泉方向往华阳方向行驶。19时56分许,两车行驶至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668号路段时,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超速行驶,与其前方同向同车道( 第二机动车道) 唐 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 致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20和122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某某主动支付了3.6万元丧葬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2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远学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泽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5020****。
2.案卷材料三册和补充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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