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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平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四川成都市温江区杨柳西路中段与南浦路桥头路口未靠路口中心点左转弯进入人行横道处,未停车让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的被害人张某某,致使车辆与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及时报警。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骨盆骨折,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医药费人民币442.1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汽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赔付人民币24078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波

检察官助理:白丰岭

2021年1月28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8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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