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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号。2020年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伍某某,女,殁年81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号小型面包车搭载李某某沿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由西航港中街方向往川大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白路华丰食品城门前路段时,与其行驶方向由右侧往左侧未从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行人伍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伍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电话报警和“120”并在现场等候,李某某在现场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为川A*****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而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驾驶行为。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其自首情节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2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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