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怀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孙某某等人一起在安庆市开发区盛唐湾路一间烧烤店吃烧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饮用了2瓶500ml雪花牌啤酒。2020年4月17日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孔雀路与独秀大道路口附近处时,与其车前方推板车行走的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王某某当日上午9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琴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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