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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GH****号重型货车,沿淮徐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93公里100米附近时,与马某某驾驶的冀FR****号轻型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马某某当场死亡,冀FR****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祥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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