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以约49km/h的车速行驶至广南县**路**坡岔路口至**社区K2+300m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相撞。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范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广南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