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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家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小区**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粤AG****,搭载被害人甘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在清远市清城区广乐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到208KM+300M路段时,被告人王某甲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辆先碰撞到道路左侧中央隔离水泥护栏,后车辆失控再先后碰撞到道路右侧护栏、被害人钟某甲(刚从粤A6****小型轿车内下车),最后碰撞到前方由被害人钟某乙停靠在道路右侧应急车道上的一辆小型轿车(粤A6****,搭载被害人周某某、钟某甲,系非紧急情况停车及上下乘客),导致被害人钟某甲坠落桥底死亡,粤A6****小型轿车内被害人周某某、钟某丙受伤,粤AG****小型轿车内被害人甘某某、黄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钟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钟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2.证人钟某乙、钟某丙、周某某、王某乙、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

检察官: 

                                 2020年128

                                      (院印)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册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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