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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7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K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J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佛开高速广州方向入口路段时,向右变更车道驶入高速入口过程中,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谢党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2020年12月15日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庄**号,电话1396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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