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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住**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0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AE****号重型厢式货车搭载乘客被害人廖某某、陆某某行驶至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行39公里+400米路段时,为躲避变道行驶的粤Z****港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为黎某某),王向右打转向,车头与驻停在道路上的粤B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为汪某某)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廖某某(男,殁年63岁)当场死亡、陆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王某某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黎某某、廖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获得了被害人廖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证言:汪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陆某波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31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含光盘4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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