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货车运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庄**号,现居于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9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A2D证驾驶皖S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武进辖区内**西半幅最右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因疏于观察,其所驾车辆车头将沿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推行人力三轮车的殷某某(女,1953年**月**日生,常州市武某某人)连人带车撞倒并碾压致其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之外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5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身份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事故现场出警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州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安徽省蒙城县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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