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8〕5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晋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住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16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名爵牌小型轿车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广运路秋村路段时,与由东往西郝某某驾驶的晋K****3飞度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郝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郝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褱枢椎关节脱位,颈髓损伤致呼吸、心跳骤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鸿雁
2018年11月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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