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86********,藏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列车,沿济徐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济徐高速公路:246km+500m处时,因观察不够、措施不当,与金属护栏相撞后冲入右侧边沟,致同行乘车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鱼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伟伟
检察官助理:张骁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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