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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4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25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郓城县**镇**村路口处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载货三轮摩托车同向行驶左转弯的钱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随后,重型半挂车又撞到路东侧的树木。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钱某某受伤,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员仉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仉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受理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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