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村街道**镇**路**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章某区工业四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1时35分许行驶至工业四路与经十东路路口北100米处(****有限公司西门)时,与停止于此处的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符合颅脑外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王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36100****);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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