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日”牌两轮电动车沿峄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门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委会北路段时,与行人徐某甲相撞,造成徐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等。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徐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徐某乙、赵某某、刘某某4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交通事故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宋娜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113****。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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