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曹某磐石街道**庄**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9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26日被曹某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23时3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曹某昆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左转弯,与赵某某驾驶沿曹某长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碰撞刘某某驾驶沿长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车损坏,刘某某死亡,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吴某、任某某、陈某某受伤。
2019年5月23日,曹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陈某某、任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生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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