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LG****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东路与临沂路路口附近时,与前方顺行的孙某某驾驶的鲁LG****号牌小型轿车、江某某驾驶的冀DC****号牌小型轿车和张某某驾驶的鲁L6****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四车受损,鲁LG****号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某胸脊髓损伤并遗留截瘫,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丁某某、江某某、张某某车辆损失;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血样检验报告、人体损伤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2)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收据存根、协议书、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 雪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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