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村,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超载沿德州市陵城区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陵城区北外环于集路口闯红灯时,与由北向南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大中型拖拉机相撞,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五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其住所,电话1318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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