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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市**街**委**组**路**号,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8时42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车沿广饶县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路与广凯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122接处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哈尔滨市呼兰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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