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5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平时收购废品,2020年1月19日1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宗申摩托三轮车,满载着收购来的废品,欲到**街道**附近的收购站销售,沿省道24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中医院南路段时,将同向的骑两轮电动车的张某刮倒,致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科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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