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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83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4********,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平度市**街道办事处**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处,与顺行在前的行人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受伤。2019年4月4日,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并继发双肺动脉栓塞死亡。2019年3月28日,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赵某某。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7月3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188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杨某甲、杨某乙经济损失125294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民事判决书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民事判决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及被害人赵某某的亲属情况;证人傅某某证实案发后收到前妻王某某的电话称发生事故,其赶到现场后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治疗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2019年2月17日18时30分许其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肇事处时将一名顺行的行人撞倒、后主动报警的事实;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并继发双肺动脉栓塞死亡,山东金光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认定小岛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5.指认笔录:王某某指认天柱街北端路面就是其2019年2月17日18时30分许,驾驶电动车撞倒一名妇女的地点;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报警,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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