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重型普通货车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9省道247KM+56M处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并与由路南侧小路口驶出向东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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