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楼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2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的轻型自卸货车,沿冠县城区*外环路自南向北行驶到**路交叉口北300米处时,与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孔某某及冀******轻型货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后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致路边绿化带、灯杆、两车损坏。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建刚
检察官助理王雪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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