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东明县**服装厂厂长,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8时许,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明县**镇**村村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该村中心东西公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躺在地上的同村村民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死亡谅解费10万元,其他赔偿费用由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周某某证人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