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532236198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楚雄自治州大姚县,住大姚县**乡**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号长城牌小型普通货车由楚雄州驶往寻甸县六哨乡方向,16时57分许,行驶至寻甸县**镇**路,右转弯超越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昆明1552976号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云******号小货车右后侧与昆明1552976号电动自行车左前侧刮擦,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1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53687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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