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蒙古族,小学文化,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D***-蒙DU***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S356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S356线158KM+600M路段右侧超车时,与同向右侧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刮撞,后将于某某碾压,造成于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于某甲、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文
检察官助理:潘亮多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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